美国信托业业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 时间:2006-10-09
在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美国的经验尤其值得重视。这是因为:第一,美国是当今世界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信托资产的规模,还是信托产品的丰富,抑或是监管体系的完善,美国信托业都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第二,美国是当今世界信托业最为创新的国家。信托制度并非是美国的发明,但可以说,没有美国对信托的创新,就没有今天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的信托业。
一、美国信托业业务模式的特点
(一)结构完整,门类齐全。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信托业的结构最为完整,门类最为齐全,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信托的制度优势。从业务模式上看,美国信托业务按照委托对象涵盖了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及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三种类型。其中,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据信托的本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包括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等;(2)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等的财产监护信托业务;(3)人寿保险信托业务;(4)以资助重度身心残疾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的特定赠与信托业务等。一般说来,美国的信托机构将个人信托业务分为三个部分,并相应设计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针对累计金融资产在25万———200万美元的客户,信托机构提供共同基金的投资咨询服务;针对可投资资产在200万———5000万美元的客户,信托机构提供分别管理账目以及专业化投资管理服务;针对可投资资产超过5000万美元,并且其财务管理要求特别复杂的客户,信托机构除了投资管理服务外,还提供专业化的信托服务、财务计划、托管以及慈善行为等咨询服务。
(二)以证券信托、基金信托等为核心的商事信托的地位突出。美国信托业的业务主要集中于证券投资信托。在信托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是最主要的投资对象。在美国,法律不允许商业银行直接经营证券买卖和在公司中参股,因此,商业银行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限制,大多设立证券信托部代理证券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者和持有者服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共同基金为代表的各种商事信托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信托以其极具弹性的制度设计在大规模的专业化财产管理方面提供了其他金融制度无法替代的功能。
(三)法人信托业务的创新起点源于保险公司。在信托制度引入美国初期,法律只允许信托业经营源自英国的传统民事信托业务。但随着美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人信托业务最早被保险公司创造出来并且得到政府特许批准。后来,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保险和信托作为两类性质不同的业务需要分别发展和监管,从而使信托业务又从保险公司业务中分离出来单独经营,由此产生了专门的信托经营机构。
(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在业务上相互兼营,但在监管上严格分业管理。这是美国信托业业务模式最重要的特点。美国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虽然美国信托业经营机构包括专门信托公司和兼营信托机构两种,但专门信托公司数量较少,而兼营信托机构则比较多,并且大多数金融信托业务集中在大型商业银行的信托部。这主要是因为大型商业银行实力雄厚,信誉可靠,专业化程度较高。
(五)信托业地位显赫。在美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信托业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只要符合条件,任何信托机构都可以成为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加入了联邦储备系统。从资产拥有情况来看,美国的信托资产、银行资产和保险资产三分天下,信托机构地位十分显赫。
二、美国信托业业务模式的启示
结合美国信托业业务模式的特点,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启示:
(一)信托业务创新的灵魂在于从实际情况出发。信托制度最早诞生在英国,但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托领域,并且以民事信托为主。而最早由个人信托发展出法人信托,由民事信托发展出商事信托的国家却是美国。不仅如此,美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不断进行调整。此外,在商事信托中,根据美国证券市场发达的比较优势,美国信托机构又发明了有价证券信托和共同基金信托,特别是行使表决权信托更是一大创造。相比较而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在进行业务创新时,比较突出地存在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照搬国外模式,不注意同本国家、本地区、本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另一种是忽视信托的本质属性,表面上看是创新,实际上是违规,往往积聚起巨大的金融风险。从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情况来看,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独创性的创新很少。
(二)努力探索银信、证信、保信之间合作的新模式。从上述美国信托业业务模式的特点可以看出,在美国,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高度融合的。首先,最早的法人信托起源于保险公司;其次,有价证券信托是信托业最主要的业务;再次,信托业和银行业相互兼营。当然,在美国金融业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历程当中,上述特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实情况下,美国经验的借鉴意义何在?有没有实现银信、证信、保信新型合作的可能性?
美国信托业既混业经营又分业监管的实践说明,金融混业和金融分业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能不能设计出既能充分提高金融效率,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尚缺乏力度,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但是经营上的分业并不阻碍业务上的有效合作。从信托业务本身的灵活性、多样性来看,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他金融机构的零售渠道推销产品,在目前其他金融机构零售业务品种单一、业务量小的情形下,将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第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特别是基金业务,需要有托管银行和推介机构的强力支撑,由此构成了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深层次合作,在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双赢;第三,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渠道,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信托投资公司的多元化手段与证券公司的专属性资质相结合,将会有效提高资产组合效率;第四,保险业目前已经积聚起巨额保费收入,是自己干还是委托给专业化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都为保险业与信托业的合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